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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罪質為何在7 刑法第173 條第1 項之放火罪,罪質為何? (A)實害犯(B)具體..的討論與評價

1.抽象危險犯:係指立法者依據生活經驗,對重要法益易生實害的行為,約定為犯罪行為。法官無須在個案判斷實際有無危險,因不須有危險結果的出現,一般亦將之歸類為行為犯。

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罪質為何在對有人住的房子放火,成立什麼犯罪? - 玉鼎法律事務所的討論與評價

A:依照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成立現住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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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交通工具罪,為抽象危險犯,故行為人若具有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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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除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外,尚須有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即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放火故意』,而為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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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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