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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大陸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一、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二、在大陸地區出生,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的討論與評價

第67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而接受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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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不得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2﹞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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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條例)第2條規定:「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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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1項之修正草案重點,係明定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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